生成式 AI 與著作權:2026 年值得關注的法律發展

引言:AI 創作的繁榮與法律的十字路口

當前生成式 AI 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爆發,AI 已能從無到有寫出深度報導、繪製大師級畫作,甚至生成高畫質影像。然而,技術發展的速度遠快於法律制度的調整,AI 與著作權之間的衝突正成為全球關注的重要議題。截至 2026 年初,全球針對 AI 企業的版權侵權訴訟已突破 70 件。當演算法與法律條文正面對撞,我們必須嚴肅自問:在這個 AI 與人類共同創作的時代,法律如何重新定義「原創」?這不僅是技術開發者的難題,更是 2026 年所有企業與創作者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。

一:訓練資料合法性成為 AI 發展的重要課題

2025 年至 2026 年,多起指標性訴訟陸續進入實質審理後,AI 產業對於訓練資料來源與授權問題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。

在 Bartz v. Anthropic 案中,Anthropic 因被指控使用影子圖書館下載大量未授權書籍而面臨訴訟,相關案件也引發外界對 AI 訓練資料合法性的廣泛討論。法院初步認為 AI 訓練具有一定程度的轉化性(transformative use),但是否構成 fair use(合理使用)仍須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。相較之下,Anthropic 大量下載並保存盜版書籍的行為,則可能涉及獨立的著作權侵害問題。

Copyright Alliance 執行長 Keith Kupferschmid 指出:「這筆鉅額和解金不僅是出版商與作者的勝利,更證明了我們長期的觀點:AI 公司絕對負擔得起授權費用,這並不會損害其創新能力。」

從近期案件發展來看,大型出版集團正逐漸成為 AI 著作權訴訟中的重要原告。 過去如 Kadrey v. Meta 案中,個體作者常因難以證明「市場損害」而失利。但 2026 年的 Elsevier v. Meta 案標誌著情勢的反轉。Elsevier 等出版集團主張其擁有完整的授權市場與交易資料,較有機會提出具體證據,說明 AI 模型對既有教科書與學術授權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。此案可能成為未來法院評估 AI 訓練市場替代效果的重要指標,當具備數據優勢的「機構型原告」進場,這類案件可能影響法院未來對市場替代效果的認定方式。

二:「訓練」不等於「生成」——模型權重並非「像素複製品」

近年的生成式 AI 訴訟顯示,法院已逐漸從抽象的法律爭議,進一步進入模型訓練與生成機制的技術層面。其中一項重要發展,是將「訓練資料的使用」與「生成內容的輸出」分別進行法律評價。

Getty Images v. Stability AI 案凸顯出生成式 AI 訴訟中的一項核心問題:模型權重與原始訓練資料之間究竟應如何進行法律評價,目前較常見的技術觀點認為,模型權重儲存的是統計關聯與特徵分布,而非原始圖像內容本身:

* 技術定性: 權重檔中並不包含原始圖像的像素,它儲存的是「統計特徵與規律關聯」。因此,模型權重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物,仍有待司法實務持續發展。
* 生成的輸出(Output): 儘管模型學會了「風格」,但「風格」本身不受保護。只有當 AI 產出的圖像與原作品達到「實質相似」(如出現殘缺的 Getty 浮水印)時,才會觸發侵權與商標淡化責任。

階段 法律風險 2026 年重點
數據訓練資料的使用 訓練資料授權與來源合法性 確保資料來源合法,避免使用未授權或盜版資料
生成內容的輸出 實質相似性、商標混淆與內容侵權 建立內容過濾與風險控管機制

三:機器依然不是「人」——美國法院對 AI 生成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最新立場

2026 年 3 月,美國最高法院正式拒絕受理 Thaler v. Perlmutter 案的調卷令聲請,這使美國司法體系對 AI 作者資格的立場更加明確。

美國著作權局(USCO)與聯邦法院堅持 「人類原創性(Human Authorship)」 是登記著作權的必要條件:

1. Creativity Machine 不具作者資格: 機器不是自然人,無法形成「創作意圖」,亦不能作為「僱傭創作」的受雇人。
2. 權利保護上的限制: 若作品完全由 AI 生成、缺乏人類實質控制,無法取得美國著作權保護。企業將無法以此主張排他權利。

全球實務分歧: 值得注意的是,「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於『春風送來了溫柔』AI 圖片著作權案中認為,若使用者在提示詞設計、參數調整、結果篩選等過程投入足夠智力勞動,AI 生成圖片仍可能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。」這種分歧將導致跨國企業在保護 AI 生成資產時面臨嚴峻的司法邊界挑戰。

四:2026 年監管拼圖全面生效——「布魯塞爾效應」下的台灣企業壓力

2026 年是從「法律真空」轉向「強制執行」的一年。歐盟《人工智慧法案》(EU AI Act)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歐盟境內,也可能對向歐盟市場提供 AI 服務的境外企業產生影響。

法規 2026 關鍵時程 核心影響
歐盟 AI Act 2026/08/02 高風險系統義務生效,只要 AI 輸出在歐盟境內被使用,台灣研發端亦受管轄(罰鍰依違規類型不同,最高達全球年營收 7%)。
台灣 AI 基本法 2026/01/14 確立「以人為本」,數位發展部將發布高風險分類指引。

近年來,各國司法實務也逐漸強調企業對 AI 系統所負的注意義務。 建議大型企業可建立「AI 系統登記機制(AI System Registry)」,詳細紀錄數據來源與訓練細節。雖然目前並非法律明文要求,但建立相關紀錄有助於企業進行風險管理與合規證明,更是為了在面臨類似中國「奧特曼案」(涉及生成式 AI 平台產生侵權圖片的責任認定)反映的間接侵權責任風險時,能以此證明已盡「合理注意義務」的技術防護。

五:從資料擷取到授權合作——生成式 AI 的新發展方向

近年來,Adobe、環球音樂等企業開始透過授權合作與內容來源管理機制,降低生成式 AI 的法律風險。

1. Adobe Firefly 的潔淨數據: 透過 Adobe Stock 授權與「內容憑證(Content Credentials)」技術,確保每一張生成的圖像都具備「商用賠償保障」。
2. 雙層防禦機制: 在 2026 年,創作者擁有「法律上的選擇退出(Opt-out)」權利(歐盟 AI Act 第 53 條),而 UMG 與 Udio 的合作則進一步推動了「商業上的主動加入(Opt-in)」模式。

這種轉型意味著 AI 的競爭已不再純粹是演算法的較量,而是關於如何建立兼顧創新與權利保護的內容治理機制。

結語:演算法與法律條文之間的權力重構

2026 年可能成為 AI 法律治理的重要分水嶺,隨著多起指標性訴訟進入實質審理階段,以及歐盟與各國陸續建立監管框架,企業在開發與部署生成式 AI 時,已無法再忽略資料來源、模型治理與內容責任等議題。隨著多起 AI 著作權訴訟持續推進、美國法院重申人類原創性原則,以及歐盟法案逐步生效,AI 技術的開發者與使用者都不能再心存僥倖。

從近年的訴訟與監管發展來看,資料授權、內容治理與風險管理正逐漸成為 AI 創新生態的重要基礎。無論是訓練資料的取得、生成內容的管理,或是 AI 作品的權利歸屬,企業都需要建立更完整的治理機制。

未來企業的競爭力,除了模型能力之外,也將取決於其是否能建立透明的資料治理流程、清楚的權利授權模式,以及可被驗證的合規機制。隨著 AI 技術持續發展,如何在創新與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,將成為各國法律制度與產業實務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。

參考文獻

* Bartz et al. v. Anthropic PBC, N.D. Cal. (2025).
* Elsevier Inc. et al. v. Meta Platforms, Inc. et al., S.D.N.Y. (2026).
* Thaler v. Perlmutter, 130 F.4th 1039 (D.C. Cir. 2025); Cert. Denied (U.S. Mar 2, 2026).
* Getty Images (US), Inc. & Ors v. Stability AI Ltd, [2025] EWHC 2863 (Ch).
* European Commission, 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: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(2024).
* 中華民國立法院, 人工智慧基本法 (2026).
* Copyright Alliance, AI Copyright Lawsuit Developments in 2025: A Year in Review (2026).
* Adobe Firefly, Commercial Indemnification and Safety Infrastructure Whitepaper (2026).

推廣組 簡玉菱 / 本文搭配AI工具進行寫作輔助
由於AI技術發展迅速,以上內容截至2026年6月10日整理完成,僅供參考。